南宁失业保险很重要,然而以下四个问题您不一定懂

2016-09-20 阅读次数: 2225

一、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哪些失业保险待遇?

答:(1)累计缴费时间不超过15年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2)累计缴费时间超过15年以上的,在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70%的基础上,每超过1年,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增加一个百分点发放。

二、什么情况下失业人员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答:(1)重新就业的;(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如何计算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四、如何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

答:(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满1年可以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的可以领取14个月失业保险金;(3)累计缴费时间超过5年的,每超过1年,增发1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在国家或自治区规定实行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制度前,失业人员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时间。在确定失业人员缴费时间时,其视同缴费时间与实际缴费时间合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