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张加付赔偿金有条件

2018-12-11 阅读次数: 349

基本案情

张某于2017年8月1日到某假日酒店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张某月工资2800元。但实际用工中,该酒店向张某支付的月工资数额仅相当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只有1480元。张某多次找酒店负责人,要求按劳动合同补齐合同约定工资与实际发放的工资之间的差额,都被拒绝。2018年6月30日,张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

仲裁请求

请求仲裁委裁决该酒店支付欠发的工资差额,并加付赔偿金30800元。

处理结果

支持张某关于要求酒店支付工资差额的主张,驳回关于加付赔偿金的仲裁请求。

观点述评

该案的焦点在于,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劳动者能否直接申请仲裁要求加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3条规定:“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根据上述法条,对于加付赔偿金问题的理解应当是:对于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通过司法途径主张权益,同时也可以主张加付赔偿金。但要主张加付赔偿金,必须有一个前提,即劳动者必须就用人单位拖欠其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的违法行为先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在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但用人单位仍未支付的情况下,才存在加付赔偿金的可能性。如果未经过这一前提程序,劳动者直接进入司法程序主张加付赔偿金,是不能得到支持的。

这一理解也有其他法条的支撑。《劳动法》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本案中,该酒店存在不履行劳动合同约定、无故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张某如果先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劳动法》第91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6条规定进行处理后,酒店仍不支付,则无论申请仲裁,还是继续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主张加付赔偿金都能够获得支持。但若没有经过行政处理环节直接申请仲裁要求加付赔偿金,则不应得到支持。

                                                               ----文章来源:中国就业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