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上班途中发生车祸 可否认定为工伤?

2018-12-11 阅读次数: 453

案情简介:

某煤矿于2017年9月1日向当地人社部门提出关于职工张某的工伤认定申请。

该煤矿称,2017年8月2日中午11时,张某自A地出发,准备去B地坐公交车去单位上班。其乘坐一辆四轮燃油车行至途中时,与一辆汽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对此事故无责任。

受理申请后,人社部门对张某本人和其所在班组班长路某进行了询问。询问中,路某称,张某当天应该上夜班,夜班时间是晚上10点半左右。张某称其上班路线一直是自A地坐车到B地汽车站,再坐公交车到该煤矿;在有夜班时,他一般下午两三点钟到矿上,到了之后先到宿舍休息,等晚上再上夜班。

案件处理:

在调查中,对于该案如何处理,有一种意见认为,张某不应认定为工伤。理由是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6条规定,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这里的“上班”应该指的是到达工作岗位,而不是到单位的宿舍休息。从目的上讲,张某从家到单位的目的是到宿舍休息,而不是到岗位上班。从时间上讲,张某晚上夜班的时间是10点半左右,而其事发时是上午11点,距上班还有10多个小时。因此,张某遭遇交通事故时不能视为是在上班途中,应不予认定工伤。

但最终,人社部门认定张某为工伤。因为张某还提出,其早到单位的目的有两个:一是从经济角度考虑,他的居住地离上班地比较远,乘坐出租车成本太高;他上夜班的时段,很多公交车已不再运行,为了赶上公交车,只能提早上班。二是夜班会比较消耗体力,早到单位可以休息休息,为晚上上班做好准备。

从这些理由看,张某事发时的出行目的虽不是直接到岗位上班,也是为了到达与其工作岗位密切相关的单位宿舍,为上班做准备工作。因此其出行与工作原因密切相关。并且,张某长期如此,已形成一种上班路线和时间的常态。因此,他当天的出行,应视为是在合理的上班途中。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张某应被认定为工伤。

                                                               ----文章来源:中国就业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