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不能胜任工作 立刻解雇行不行?

2018-12-11 阅读次数: 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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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了,员工不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只要支付经济补偿就可以了。我们的考核依据和考核结果都很完备,也会给你经济补偿,你还在这儿磨蹭什么?”一看见走进办公室的刘某,人力资源部江经理就一脸的不耐烦。

刘某是江经理所在公司的营销员,近3个月来销售业绩一直不好。该公司对销售业绩非常看重,根据公司规定,营销人员3个月没有达到业绩要求的,视为不胜任工作。因此,公司最近对刘某下了一份通知,以他不胜任工作为由要与他解除劳动合同,并承诺会给他经济补偿。但刘某认为公司这样太过无情,而且也不合理,于是数次来找江经理分辩,要求继续留在公司。但每次都被拒绝。

最后,刘某仍然被解除了劳动合同。他咨询了法律界的朋友后,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代表公司应诉的江经理认为,刘某这是无视法律和制度规定,得寸进尺。但他没想到,最终败诉的会是自己。

仲裁委认为,《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2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需对其培训或调岗,再次考核不胜任的,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还需支付代通知金和经济补偿。该公司在劳动者第一次不胜任工作后即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应支付赔偿金。

                                                               ----文章来源:中国就业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