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关系时 未享受带薪年休假怎么办

2018-09-29 阅读次数: 340

【案情简介】

张某大学毕业后,于2016年6月1日进入内蒙古某乳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担任销售,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从2016年6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在职期间,张某从未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2017年,张某月平均工资为4591.43元。2017年12月5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张某要求单位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公司称,带薪年休假应由张某主动申请,张某并未提出申请,应视为其主动放弃休带薪年休假权利,故不予支付。为此,张某于2018年3月1日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张某2017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844.4元。

【法律评析】

带薪年休假问题是近年来的劳动争议高发点。笔者以这一案件为切入点,来解析关于劳动者带薪年休假权益的几个关键问题。

第一,劳动者未主动申请休带薪年休假可以视为放弃带薪年休假待遇吗?

相关法律法规并未规定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需职工提出申请,而是需要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条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法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本案中,并没有证据证明张某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情形存在。故用人单位需要向张某支付年休假工资。

第二,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争议的仲裁时效,应适用普通时效还是劳动报酬的特殊时效?

关于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问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明确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那么,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争议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规定的适用特殊时效的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是同一类争议吗?这关系到与张某有类似情况的劳动者,能主张多长时间内的未休年休假工资。

笔者认为,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不能因带有“工资”二字而判断其性质为法律意义上的工资。传统意义上的工资,即劳动报酬,是指用人单位依据法律规定或行业规定或根据员工之间的约定,以货币形式对员工付出的劳动所支付的报酬。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适用特殊时效。而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工资报酬,而是在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情形下,对职工应享受而未享受的法定福利假期的一种量化补偿。而且,带薪年休假待遇与劳动关系存续期的工资不同,不具有连续性或持续状态。因此,带薪年休假工资适用1年的普通时效,即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之内,有权通过申请仲裁依法维权。

第三,职工工作满几年才可以休带薪年休假?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3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即工作不满一年的,不享受带薪年休假。本案中,张某于2016年6月1日入职,至2017年5月31日,已连续工作满一年。因此,张某应从2017年6月1日开始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

第四,解除劳动关系时,怎么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待遇?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0条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本案中,因用人单位已经支付张某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故用人单位还需为其支付带薪年休假天数工资的200%。根据《企业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2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张某自工作期满1年即2017年6月1日至到解除之日已工作188天,当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为2天(188天÷365天×5天)。因张某在职期间工资收入已足额支付,公司支付张某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应为844.4元(4591.43元÷21.75天×2天×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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