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客户在欠薪条上签字, 是否承担清偿责任?

2018-09-11 阅读次数: 551

编辑同志:

我原在一家食品公司工作,因为公司拖欠工资,我已于4个月前辞职。离职时,公司没有给我结清工资,但写了一张欠薪条,其内容载明:“自结算工资之日起,两个月内付清全部所欠工资。”

两个月后,我多次去找公司讨薪,对方以没钱为由一直不支付所欠工资。三周前的一天,当我再去找公司讨薪时,公司的客户许某正在与公司经理谈事,便随即承诺并在欠薪条上签字:“如果公司在10天内未付所欠工资,由我承担全部清偿责任。”

过了10天后,我去找许某讨薪,许某却反悔了,声称只有经过食品公司同意才行。我只好再去找食品公司,该公司经理让我去找许某。就这样他们推来推去,到现在也不支付我拖欠工资。请问:公司客户许某在欠薪条上签字后,是否要承担清偿责任?

读者:喻女士

喻女士:

既然公司客户许某已经向您作出承诺,并在欠薪条上签字,已经构成债务加入,就应当承担清偿责任。

所谓债务加入,是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原债务关系,而第三人又加入到原债务关系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彼此之间互负连带责任。这在我国民法及合同法中均有相关规定。债务加入的主要构成要件有:(1)原债务关系必须有效成立;(2)原债务具有可转让性;(3)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分属不同的主体;(4)债务加入无须经过原债务人的同意。

债务加入之后的法律后果有以下几个方面:(1)债权人可以向原债务人主张权利,同时也可以向第三人主张清偿;(2)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其仍对债权人负履行合同的义务;(3)第三人加入后,成为债务人,与原债务人一起向债权人承担义务;(4)第三人清偿后,可以向原债务人追偿。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行为,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债务。工资的支付并没有特定的人身性质,我国法律也并未规定在劳动者本人同意的情况下,禁止转让工资支付的规定。从您介绍的情况来看,拖欠工资的是食品公司,即公司和客户许某属于不同主体,许某在欠薪条上签字承诺承担清偿责任,既没有损害公司的利益,且您也表示了认可。在债务加入成立的情况下,意味着许某对欠薪承担连带责任,您对索要欠薪的对象具有选择权,既可以向食品公司索要,也可以向许某索要。在您选择许某承担清偿责任的情况下,他对此清偿责任是难以推卸的。

----来源:中工网——《劳动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