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未办续假手续构成旷工,公司可单方解聘

2018-09-11 阅读次数: 562

编辑同志:

我在一家公司工作了三年。一个月前,我因患病需要治疗,根据医院出具的证明,向公司请了半个月假。后因没有治愈,我便按照医院的要求留下来继续治疗了20天,这次未向公司办理续假手续。

近日,我刚要返回单位上班时却收到被公司解聘的通知,理由是我已连续旷工20天,而公司的规章制度及与我的劳动合同中均明确规定:无正当理由旷工超过15天,属于严重违纪,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请问:我留在医院继续治疗是因为病情的需要和医院的要求,且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我可以享受3个月的医疗期,而我实际只休了一个月,我仅仅因为没有办理续假手续就构成“无正当理由旷工”吗?

读者:谢茜茹

谢茜茹读者: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其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从你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来看,你可以享有三个月的医疗期,而你已请假半个月,加上未请假的20天,总计45天。表面看来,的确没有超过三个月的医疗期。其实不然,因为问题的关键在于你继续休的20天没有办理续假手续。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从你的介绍来看,你在已经治疗半个月后又继续休了20天,但此时你的病情已非无法履行请假手续,至少可以委托他人请假或通过电话请假,而你却未按规定请假,且时间已超过十五天,故构成无正当理由旷工,所以公司有权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及单位规章制度行使单方解聘权。

----来源:中工网——《劳动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