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增加4000万,提升职工医保待遇——江苏省泰兴市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2018-06-19 阅读次数: 1739

  近日,从泰兴市人社局获悉,该市对现行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作出调整。

根据《泰兴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2018〕77号]),该市从十个方面对职工医保作出调整,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参保人员医疗待遇。《通知》从今年7月1日起执行。

一是提高大病统筹待遇。原大病统筹报销比例由90%提高到95%,且取消了原40万封顶线的规定,上不封顶。

二是提高大病保险待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由1.5万元降低至1万元,个人自付合规费用在1万元以上至10万元的,报销比例由原来的60%提高到70%;10万元以上的,报销比例由原来的70%提高到80%。

三是降低部分乙类药品自付比例。医保目录中原个人自付比例为20%、30%、40%、50%的乙类药品,自付比例全部下调10个百分点。

四是提高住院报销待遇。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至1.5万元(含1.5万元)的部分,在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由统筹基金报销95%,在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由统筹基金报销91%;1.5万元以上至6万元(含6万元)的部分,在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由统筹基金报销96%,在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由统筹基金报销95%;转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统一报销88%;6万元以上部分由大病统筹基金按规定予以报销。

五是调整门诊特殊病种抗排异医疗待遇。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抗排异门诊费用报销比例由80%提高至95%;抗排异治疗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大病保险不设起付标准。

六是调整建国前老工人医保个人账户划拨比例,调整后按本人养老金的8%计入。

七是调整公务员医疗补助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参加我市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经基本医疗保险(含大病统筹)报销后需个人自付的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全额支付。参加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待遇参照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作相应调整。

八是调整床位费报销限额。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中床位费报销限额标准提高至40元/天。

九是调整体内植入(置入)医用材料结算政策。国产、合资体内植入(置入)医用材料自付比例统一调整为20%,进口体内植入(置入)医用材料自付比例调整为40%。一次住院过程中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体内植入(置入)医用材料封顶线为5万元,超过5万元部分由大病保险按规定予以补偿。

十是参保人员经门急诊抢救(含抢救无效死亡的),其在急诊留观期间的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抢救费用参照住院待遇予以报销。

调整后,预计全市城镇职工医保基金每年将增加支出4000万元。泰兴市人社局负责人表示,将继续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出台更多惠民政策,让广大群众充分享受发展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