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前还能否享受带薪年休假 

2018-06-19 阅读次数: 433

近日,笔者在工作中接待了某公司的一位负责人。他所在公司有位员工2015年4月入职,最近合同即将期满终止。2015年6月、2016年6月、2017年6月,该员工都分别休了当年的年休假。现在要终止劳动合同了,该员工要求休2018年的年休假或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该公司负责人询问,2018年现在才过去不到一半,公司应该让他享受带薪年休假吗?

这种情况下,公司应该安排员工休假或给予员工带薪年休假待遇。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2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因此,该公司可安排员工休假或根据上述方式向该职工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待遇。

在此,笔者提醒用人单位,一定要做好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在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前,及时考虑劳动合同是否续签的工作。对不续签的员工,及时安排其休完当年度折算的年休假,以降低用工成本;对续签的员工,及时签订好书面劳动合同,预防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