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辞职不一定必须提前30天提出 

2018-06-19 阅读次数: 312

“你没看见这一条吗?员工辞职必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你的这个辞职方式是违法的,哪还有资格向公司要补偿?”沈经理拿出一本《劳动合同法》小册子,指着上面的法条对何某说。这把何某弄懵了。

何某半年前入职这家公司。招聘时,人力资源部负责人沈经理把公司的福利待遇、人性化企业文化说得非常好。入职后何某才发现,事实根本不是这样。不仅很多沈经理口中的“福利”“人性化”根本不存在,连工资都经常被克扣、欠发。何某实在忍无可忍。几位有职场经验的朋友告诉何某,这种情况下,他可以以公司克扣工资为由辞职,并向公司要求补发工资,还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于是,何某在朋友的指点下,给公司寄去一封辞职信,其中提出要公司支付被克扣的工资,以及经济补偿,否则自己就要走法律渠道维权。但几天后,何某却被沈经理打电话叫到公司,来了一通“普法”。

“敢情违法的不是企业,反而是我?”何某来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询问这种情况下自己是否能维权。监察员告诉他,沈经理的说法是偷换概念。《劳动合同法》的确有劳动者辞职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公司的规定,但是这针对的是用人单位没有违法情形下的辞职。如果用人单位有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克扣工资、未依法缴纳社保费、规章制度违法并损害劳动者权益等情形的,则应该适用《劳动合同法》第38条和第46条,劳动者辞职不仅不受提前30天通知的约束,还可以要求经济补偿。因此,如果何某的确有公司克扣工资的证据,那么他是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索要经济补偿的。

最终,经过监察机构的执法,何某终于拿到了自己的工资和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