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领导要求 就该被炒吗 

2018-05-14 阅读次数: 346

“想不去就不去,别人有样学样怎么办?我还怎么管理?这么没出息,你就等着‘炒鱿鱼’吧!”听到市场推广部经理的这句话,小王以为他只是恐吓而已。没想到几天后,他真的收到了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理由是他“不服从部门领导管理”,严重违反了规章制度,并对部门和公司的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原来,最近一段时间,公司的销售业绩不好,市场推广部经理便想出了一种新的营销方式。他要求包括小王在内的部门员工,在每天上下班时间到地铁内向乘客散发小广告,而且还给每名员工分配了具体的地铁线路。不料,小王第一次发广告就被地铁工作人员发现,不仅未散发的广告宣传单被没收,工作人员还向他提出严重警告,称再有下次,就要报警。小王吓坏了,回到单位后向领导描述了事情经过,并提出以后不能再干了。领导却要求他发广告时“机灵点”,别被工作人员发现。小王觉得自己没那么“机灵”,反复和部门领导商量,却被训斥了一通。最终,便出现了开头的那一幕。

小王既不想担惊受怕地做这种“市场推广”,更不想莫名其妙地被安上一个严重违纪的“罪名”而解雇。他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赔偿金。

在仲裁庭上,公司的代理人出示了规章制度,表明不服从领导管理属于公司规章制度中规定的严重违纪行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符合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

仲裁委最终却支持了小王的诉求。

仲裁委认为,该公司要求员工去地铁上散发小广告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属于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行为,本就不应该进行,而且已经受到了地铁工作人员的警告,理应停止。但公司却故意违法,实属不当。所以,该公司这一管理要求,违反了法律规定,劳动者可以不服从。这种情形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39条所规定的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对用人单位利益构成重大损害等情形,无论规章制度是否有相关规定,用人单位都不能以此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