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不到责任底薪 是谁的责任

2018-05-14 阅读次数: 344

“因为我业绩没达标,这个月只拿到500元,离我们这儿的最低工资标准还差1000多元呢。我去找公司理论,公司说是劳动合同里就这么约定的,我连责任底薪都拿不到是我自己的问题。公司的做法真的没错吗?”

这天,某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监察员接待了一位劳动者小周。小周带来了他的当月工资条和劳动合同,并述说了自己的遭遇。

原来,小周不久前入职时和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小周的工资分为责任底薪和绩效工资。其中,绩效工资根据小周的业绩,按一定比例支付;而责任底薪每月1500元,虽然看上去是固定工资,但也只有小周达到一定的业绩底线才能够拿到。

小周对自己的能力有信心,所以对这份劳动合同也没有提出异议。但入职后他才发现,公司给他制定的业绩任务不太容易完成。一个月下来,他连业绩底线都没有达到,公司只给他发了500元。人事部门的负责人说,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本来连责任底薪都要扣光的,更别说绩效工资。但看在他是刚入职不久,公司才支付了500元,作为“勉励”。

在看了小周拿来的各项证据,询问了小周的出勤情况后,监察员告诉他,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劳动法》规定,在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果小周在当月正常出勤、正常工作,只是因为个人能力或其他因素影响而没有达到业绩指标,公司可扣减与业绩指标相关的工资,但支付给小周的工资总额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最终,经过监察员进企业调查和处理,公司终于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承诺会纠正制度和劳动合同中关于工资发放的错误做法,小周也拿到了自己应得的责任底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