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领失业保险待遇 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1-10-13 阅读次数: 693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的解释明确:“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另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关于确定诈骗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规定,诈骗数额较大的起点为六千元以上;数额巨大起点为十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五十万元以上。

骗取失业保险待遇除须承担上述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还会将其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