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案例:长期“两不找”劳动关系如何确认

2018-06-25 阅读次数: 1377

    基本案情

    田某于1978年到甲公司工作。1998年起该公司与乙公司进行企业转制重新组建为某蔬菜公司,采取置换身份和买断工龄两种方式安置职工。1998年起田某再未在蔬菜公司处工作,既未买断工龄也未置换身份。1999年起蔬菜公司停发田某的工资,蔬菜公司为田某缴纳社会保险费至2000年底。

    2017年4月,田某在查询社保档案时,发现蔬菜公司已单方出具“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内容为:“2000年12月23日起,田某自愿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田某对此不予认可,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田某请求确认蔬菜公司单方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无效,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由蔬菜公司补发生活费170280元;蔬菜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或者赔偿损失。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确认“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无效,双方劳动关系一直存续至今,但处于中止履行状态,驳回田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仲裁委员会认为,蔬菜公司在转制重组过程中,田某既未买断工龄也未进行置换身份,劳动关系未发生变化。蔬菜公司为田某缴纳社会保险费至2000年底,之后未能以明示的方式履行法定程序将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让田某知道,故双方的劳动关系并没有解除,而是一直存续至今。

    但田某自1998年起,未再向蔬菜公司提供劳动,蔬菜公司也从1999起未再向其支付工资,2001年起不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长达16年的时间里,双方处于长期“两不找”状态。因此,仲裁委员会认为双方劳动关系一直存续但处于中止履行状态。中止履行期间,蔬菜公司和田某不存在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蔬菜公司无需支付田某生活费,也无需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或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