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发文明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标准

2019-12-08 阅读次数: 2926

近日,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联合印发《关于贯彻实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对湖北省事业单位奖励工作周期、奖励工作程序、奖金标准和经费渠道等作出规定。

实行计划申报 防止奖励过滥

《通知》增强了奖励工作的计划性,明确记功以上奖励尽量与一般单位3年一个聘期的做法相契合,原则上一个周期不低于3年;明确了援边、援疆、援藏和挂职锻炼人员的奖励不受本单位奖励比例限制,体现了奖励工作向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的倾斜;明确了及时奖励一般由行业主管机关(部门)或者事业单位提出,必要时由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统筹开展,以满足奖励工作的时效性、针对性需要。

规范奖励实施工作程序 方便基层单位操作

《通知》提出奖励工作方案报经奖励决定单位备案后实施,并就对象申报、考察、公示等工作环节设计了《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计划表》、《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建议名单汇总表》等,方便基层单位统一规范操作。

在程序方面,特别强调了党组织的把关作用和奖励单位的公示环节。《通知》明确由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按照奖励条件对拟奖励对象全面考察,按照纪检监察管理体制和干部管理权限听取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意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并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予以公示。作出奖励决定前,奖励决定单位根据需要组织评选或者听取业内专家、服务对象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在奖励决定单位管辖范围内对拟奖励人员予以公示。

记大功一次性奖励6000元

参照湖北省公务员目前奖励的奖金标准和相关省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的奖金标准,《通知》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嘉奖、记功、记大功的一次性奖金标准分别定为1500元、3000元、6000元。鼓励各地各单位通过组织开展工作研讨、身体检查、疗休养等活动,在工作、生活上对获奖人员给予更多关心关怀,激励其保持荣誉、再创佳绩。

强化年度考核结果运用

《通知》明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原则上给予嘉奖;连续3年为优秀等次的,可以记功。充分发挥年度考核在人事管理中的基础性作用,鼓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立足本职建功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