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9月10日起进行2019本年度社保工资待遇领取职业资格认证

2019-09-09 阅读次数: 1969

为有效防范欺诈、冒领社保待遇行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决定自今年9月10日起,开展2019年度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证对象
  (一)2019年7月31日前已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的城乡居民参保人员;
  (二)2018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并领取养老金的企业离退休及领取遗属补助人员(含退职人员);
  (三)2018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并领取养老金的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
  (四)2019年8月31日前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二、认证方式
  根据寓认证于无形、寓认证于服务的原则,鼓励认证对象采用手机微信小程序自行完成认证,认证对象可以在手机微信关注“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众号,了解社保资格认证的具体操作程序、办法,并点击“便民服务”专栏“社保待遇资格认证”栏目进行认证。
  对高龄、病残等行动不便的特殊群体,由基层服务组织及时上门服务,进行认证信息核实。异地居住人员亦可采用手机微信小程序完成认证,也可采取拍摄活体照片,发送影像资料或居住地社保经办机构协助认证等方式完成认证。
  三、认证时间
  认证时间,即手机微信认证小程序面向公众开放时间为:
  2019年9月10日- 10月31日。

  四、认证组织实施
  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单位、各基层人社所、各村(居)要利用政府网站、广播、电视、宣传栏、手机微信、短信等媒体,刊登通知、张贴告示、发放明白纸、发送信息,广泛告知认证对象具体认证办法和注意事项。
  (一)城乡居民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的资格认证工作,各人社所具体操作,各村(居)配合协助认证,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居保服务中心)负责指导、监督、抽查、复核。
  1、县居保服务中心把需认证人员名单发至各人社所,人社所要以村(居)为单位打印成纸质花名册,并组织人社所经办人员入村开展认证,村(居)协办员全程配合协助。
  2、认证结束后,各人社所要及时将认证结果在村(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天,并留存公示照片,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公示完毕后,各人社所要于11月20日前,按要求汇总资格认证情况,加盖公章后上报县居保服务中心。
  3、认证结果按照《聊城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企业离退休及领取遗属补助人员和工伤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各人社所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的资格认证工作,县人社局退管中心负责指导、监督、抽查、复核。
  1、个人或近亲属帮助无法自行完成认证的,可以到就近的人社所,由人社所工作人员指导帮助完成手机微信认证或者线下强制认证。
  2、各人社所要于11月20日前,按要求将强制资格认证情况,加盖公章后上报人社局退管中心。
  (三)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资格认证。
  1、由原单位负责通知每名离退休人员认证的办法、方式、时间和地点。个人或近亲属帮助无法自行完成认证的,可以到就近的人社所,由人社所工作人员指导帮助完成手机微信认证或者线下强制认证。
  2、各人社所要于11月20日前,按要求将强制资格认证情况,加盖公章后上报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五、认证结果处理
  (一)认证对象按要求通过资格认证且符合待遇领取资格的,继续发放有关待遇。
  (二)认证对象未按要求通过资格认证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暂停发放待遇。待认证对象通过资格认证后,从次月起恢复发放并补发暂停发放月份的待遇。
  (三)认证对象死亡、失踪、服刑等不符合领取资格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暂停或终止发放待遇,对多发的待遇应予以追回。
  为接受群众监督,县级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设立咨询、举报电话,分别为:
  县人社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服务中心:0635-2197131;
  县人社局退管中心:0635-2197141;
  县人社局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服务中心:0635-2197165。

  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