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7-15 阅读次数: 4348
最近,有网友提出部分地市上调了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社保缴费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上调,是否加重企业的成本压力?缴费基数如何确定?会在多大程度上影响企业和职工?
人社部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缴纳社保费的基数是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
职工缴费的基数是自己的工资,在实际操作中,本人工资一般是指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不过,当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月平均工资60%的,则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超过部分不记入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记入计发养老金的基数。
这意味着,大多数职工是按本人工资作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只有少数收入偏低的职工和少数收入偏高的职工,缴费基数不是本人工资。
假设某地社会平均工资为3000元,60%为1800元,300%为9000元。那么当地工资在1800元以下的职工和工资在9000元以上的职工,缴费不是以本人工资为基数。此前的测算表明,社会平均工资的60%,是一个地方大多数劳动者能够达到的。特别是近年来“招工难”现象出现,各地工资水平较低的农民工等群体,其工资增速反而保持了较快的水平。因此,多数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员工,是按照本人实际工资缴纳社保的。
不过,对于少数低工资且工资上涨慢的小企业员工,缴费基数上调的影响的确存在。
郑州的一家企业算了算账,2015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达到1600元,同时社保缴费基数下限达到2464元。该企业内一位拿最低工资水平的员工,按规定个人需缴纳大约380元的五险一金费用,与其本人工资相比,占比较高。企业职工的感觉是“本人工资没怎么涨,但缴费涨得多”。
为什么工资偏低的职工要按高于本人工资的基数缴费,工资偏高的要按低于本人工资的基数缴费?据介绍,这主要是统筹考虑了参保者退休后的待遇。
社会保险本身有调节收入差距、促进公平的功能,养老待遇不宜差别过大。在规定了缴费下限和上限后,参保者在达到退休年龄后,如果其缴费工资长期低于职工平均工资的,则其养老金水平仍然较低,但其个人实际替代率(退休时的养老金领取水平与本人退休前工资收入的比率)将高于整个制度的目标替代率;如果其缴费工资长期高于职工平均工资,其养老金绝对水平高一些,但其个人实际替代率会低于目标替代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