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能否以女职工“未婚先孕”解除劳动合同?

2018-07-25 阅读次数: 5609

案情简介
2017年1月,小李(未婚)入职某房地产公司从事前台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2017年5月,小李发现自己怀孕,并将此事告知其直属经理。此后,该公司于2017年6月,以小李未婚先孕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2017年7月,小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能否以女职工未婚先孕的理由解除劳动合同?

裁决结果

劳动仲裁支持了小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仲裁请求。

案例分析

第一,女职工未婚先孕并不代表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退一步讲,即使女职工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也并不必然导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要区分企业类型以及规章制度有无明确规定(实践中,对于用人单位可否以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解除劳动合同,存在不同观点,因此,建议用人单位据此理由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谨慎)。

第二,未婚怀孕并不违法。女职工未婚先孕的原因有很多,并不意味着女职工必然存在过错,而且未婚先孕也并不意味着必然生育。

第三,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对于女职工未婚先孕的行为并未禁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有着这样的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可见,对于女职工享有流产假,并未区分婚前还是婚后,即使未婚先孕,同样应当享受流产假。

第四,未婚先孕不等同于未婚生育。女职工只要在孩子出生前或出生后规定的时限内(以当地规定为准),办理了结婚登记并取得了准生证等相关法律手续,其生育行为就不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应享有全部相关的劳动保护待遇。

因此,女职工未婚先孕并不必然违法,用人单位不能因此理由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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