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通知金是什么?什么情形下适用?

2018-07-03 阅读次数: 2865

代通知金
  所谓”代通知金”,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未能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向劳动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替”通知期的一种补偿金。“代通知金“在《劳动合同法》的表述为“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代通知金”适用哪些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要支付代通知金?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只有上文提到的三种情形,且用人单位未履行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才会向劳动者支付“代通知金”。用人单位如果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只是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而无需再向劳动者支付“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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