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1-18 阅读次数: 1572
案情简介孔某于2012年3月1日入职某互联网公司,双方订立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17年2月28日,劳动合同到期,互联网公司通知不与孔某续订劳动合同。在办理离职手续并领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时,孔某提出,2015年至2017年期间,因工作繁忙,其未能休带薪年休假,故要求互联网公司支付相应的补偿。
互联网公司认为,孔某因自身原因未提出休年休假,按照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每年12月31日之前未提出休年休假的,属于自动放弃当年年休假,故公司无需支付补偿。因双方发生争议,孔某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互联网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裁决结果:支持孔某的仲裁请求。
案件评析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互联网公司的员工手册中虽规定每年12月31日之前未提出休年休假的,属于自动放弃当年年休假,但并无证据表明孔某曾书面提出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且上述员工手册中的规定也违反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相关规定,故裁决支持孔某的仲裁请求。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第三款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年休假应由用人单位统筹安排,且在劳动者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可跨1个年度安排。非经劳动者书面且系因个人原因提出不休年休假,不等同于其放弃年休假补偿。
本案中,互联网公司虽然在员工手册中有相关规定,但该规定与行政法规相违背,故不具有相应的效力。孔某虽未提出休年休假,但并未书面提出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互联网公司仍应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
什么是带薪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能休多少天?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1、职工累计已满1年不到10年的,年休假5天;2、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3、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休假的假期。
哪些情形不能享受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对于企业职工来说: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上述第2、3、4、5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对于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来说:
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实施办法》规定,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第2、3、4、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过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不休或少休年休假,工资怎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