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2年度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

2022-04-21 阅读次数: 1982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社部办公厅《关于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3号)要求,现就做好2022年度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此次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不再单独核算省辖市(含济源示范区,下同)和直管县(市)可支付月数,各直管县(市)可支付月数纳入原省辖市合并计算。

二、由于我省工伤保险基金尚未实现全省统收统支,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2022年5月1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仍按原统筹地区基金结余情况分别计算,即:截2021年底,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继续执行费率下调20%的政策,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继续执行费率下调50%的政策。期间,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低于18个月后,停止下调费率。(各统筹地区降费幅度详见附表)

三、此次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是2021年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的延续,不是在去年降低基础上进行下调。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和其他定向缓缴政策叠加执行。即:申请缓缴期的相关行业单位,在缓缴期满后补缴的工伤保险费按照阶段性降低后的标准补缴。

四、各级工伤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要提高认识,加强协作,共同做好此次降低费率工作,符合降低条件的省辖市要确保在5月1日起按照新的费率政策执行。

附件:2022年工伤保险费率降幅表

 

2022年4月13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工伤保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