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政策法规解读

2018-09-20 阅读次数: 2898

1、哪些单位需要参加生育保险?

  答:本市行政区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依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为本单位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2、如何缴纳生育保险费?

  答:用人单位以职工上年度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率为0.7%;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3、职工的缴费基数如何计算?

  答:职工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100%计算,高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4、生育保险待遇主要有哪些?

  答: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护理假津贴、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5、生育保险医疗费报销办法?

  答:参加生育保险并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条件的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报销)。支付(报销)办法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相同,个人免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金额。

  6、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支付标准如何计算?

  答:生育津贴=职工生育或流(引)产前一个月的缴费基数÷21.75×产假天数。

  护理假津贴=配偶生育前一个月男职工的缴费基数÷21.75×护理假天数。

  7、享受生育津贴的产假时间如何计算?

  答:产假时间按自然天数计算。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的,增加30天。女职工妊娠不满 12周流产的,产假为30天; 满12周、不满28周流(引)产的,产假为45天;妊娠满28周以上引产的,产假为90天。

  8、职工在什么条件下可以享受晚育假?

  答:根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享受晚育假。

  9、男职工如何享受生育护理假津贴?

  答:男职工配偶生育,且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享受10天的生育护理假津贴。

  10、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合并症怎样处理?

  答: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伴有并发症、合并症需要治疗的,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职工治疗并发症、合并症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