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条件是什么?如何办理?

2016-08-12 阅读次数: 2034

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之间如何办理关系转移手续?

答: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自治区、市、县(市、区)转移的,转出地县级社保机构应将其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在本县(市、区)范围内迁移户籍的参保人员,不需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只需办理户籍地址变更登记手续。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再转移。

问: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之间转移有哪些条件?如何办理转移接续?

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参保人员申请办理制度衔接手续时,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