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6-13 阅读次数: 2306
1、参保期间有欠费记录的失业人员,可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由失业人员自愿选择按实际缴费期限申领待遇或待单位补缴欠费后再申领待遇。选择按实际缴费期限申领待遇的,失业人员与原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60日内,凭相关材料到南宁市社保局各管理部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选择单位补缴欠费后再申领待遇的,待补缴欠费到帐后,按正常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流程办理。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保单位补缴失业保险费的:①按其实际补缴后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待遇期限和标准;②重新计算待遇期限的,按新待遇期限顺延发放;③重新计算标准的,从重新计算标准当月起按新标准发放,已发放的月数,不再补发。
3、参保期间有欠费记录的失业人员,暂不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