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18年度柳州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通知

2018-07-05 阅读次数: 2797

各县、柳江区社保局,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药品零售药店:

         为方便参保人员就医购药,根据《柳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管理经办规程》(柳社保发〔2016〕55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相关问题的通知》(柳社保发〔2017〕48号)文件精神,2018年度医保定点药店申报工作从即日起开始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零售药店,申请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营业执照》;无劳动用工、社会保险、物价、食品药品监督和工商管理方面的不良记录;并经食品药品监督、物价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家、自治区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规章制度。

       (三)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具备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和提供24小时售药服务的能力;所售药品实行计算机管理,做到药品进、销、存相符,具备实时上传药品购进、销售、储存数据的能力。非处方药品(OTC)和处方药品备药率应满足参保人员的基本需求。

       (五)药店质量负责人必须具备执业药师资格或具有药师(含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不得兼职或挂名,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执业药师(含药师、中药师)在岗。

       (六)内部管理制度规范。

       (七)零售药店面积(不含办公、仓库等附属用房)市级、县级、乡镇级应分别达到80、70、50平方米以上。从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零售药店经营场所使用权限或租赁合同的剩余有效期限须在3年以上。

       (八)严格执行《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核准的经营范围和批准文号为卫消字、卫杀准字的消毒用品及保健食品;不得摆放销售日用百货、副食品、化妆用品等商品。

      (九)零售药店依法与本单位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应提供材料

      (一)《柳州市定点药店申请书》及自愿加入柳州市医保定点药店协会承诺书,原件各一份。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副本及复印件各一份。

      (三)经营医疗器械的,提供《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及复印件各一份。

      (四)零售药店内部管理制度、执业药师和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执业资格)证明材料(核原件留复印件)。

      (五)零售药店营业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核原件留复印件)(租赁合同3年以上,剩余有效期限不足3年的,需同时提供书面续租承诺)。

      (六)药店工作人员花名册原件一份、全体员工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相关材料。

      (七)药店上一年度全年业务收支情况。

        三、报送材料截止日期

       符合条件的零售药店,请将书面材料(所提供材料复印件须盖申报单位公章)报送到柳州市社保局定点管理科(各县、柳江区报送所辖社保局),截止日期2018年8月31日16时。咨询电话:2825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