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1-06 阅读次数: 2132
不久前,上林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成功执结四起社会保险纠纷案件,为黄某莲等4名申请人如数追回因原工作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造成的经济损失共7.3万余元,给用人单位上了一堂职工“养老钱”“保命钱”不能欠缴的“法制课”。
据悉,黄某莲、韦某花、石某某、黄某贤曾分别于不同时期在上林县某单位工作,该单位没有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
2017年9月,黄某莲4人向上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仲裁委立案受理后,经开庭审理,仲裁委认为黄某莲4人的仲裁请求已经超过仲裁时效。
为使劳动者充分维护自己的权益,该仲裁院告知黄某莲4人,虽然超过仲裁时效,但他们还是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之后,黄某莲4人分别将原单位起诉至上林县法院,请求法院判赔该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造成的经济损失。经审理,法院分别判处该单位赔偿黄某莲养老金损失2823余元,赔偿韦某花养老金损失6442余元,赔偿石某某养老金损失5.2万余元,赔偿黄某贤养老金损失1.18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该单位仍没有主动履行赔偿义务。因此,黄某莲4人于2018年7月23日分别向上林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受理案件后,上林县法院执行局向被执行人该单位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展开调查。但单位负责人表示,因为单位办公经费有限,且没有用于支付该4名职工社会保险损失赔偿的专项资金,因此单位迟迟没有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义务。
执行法官严正告诫被执行人:“4名申请人在你们单位辛苦工作多年未获缴纳社会保险,致使他们未能领取到养老金,你们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将面临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及纳入被执行人失信黑名单的严重后果。”
经多方协调,申请人的养老金损失赔偿款终于如数汇到法院的执行账户上,黄某莲等4人如愿讨回经济损失共7.3万余元。
什么是劳动争议仲裁时效?
2008年5月1日后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