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工作就能领失业金?失业金能一直领下去?广西社保局失业保险专题问答给你解答

2018-11-08 阅读次数: 3298

 问题一:怎样可以领失业金?

答: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问题二:哪些情况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答: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指: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或辞退的;

4.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职工劳动,职工本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职工本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6.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个人主动提出辞职的,不能申领失业金。)

 

问题三:领取失业金期间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

1.失业保险金;

 

2.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社保代缴,个人不缴纳;

3.死亡的,向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4.接受免费的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

5.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女性失业人员,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问题四:失业保险金可以领多久?

答: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缴费时间确定: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满1年可以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的可以领取14个月失业保险金;

3.累计缴费时间超过5年的,每超过1年,增发1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在国家或自治区规定实行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制度前,失业人员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时间。在确定失业人员缴费时间时,其视同缴费时间与实际缴费时间合并计算。

 

问题五:失业保险金每个月多少钱?

答:

1.累计缴费时间不超过15年的,按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目前是每个月1344元;

2.累计缴费时间超过15年以上的,在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的基础上,每超过1年,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增加一个百分点发放。

问题六:失业人员哪些情况要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问题七: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如何计算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问题八:失业人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有多少?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失业人员死亡后失业保险金停发。死亡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由其法定继承人领取。

 

问题九: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需要做什么?

答:用人单位应当在与职工(含农民合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履行以下职责:

(1)办理失业告知;

  (2)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和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情况等有关材料;

    (3)书面告知失业人员要在60日内到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办理失业登记、到受理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若失业待遇领取地选择非驻邕的,单位办理失业告知后领取《委托核发失业保险待遇证明》并给失业人员,失业人员提供《证明》给失业待遇发放地,按失业待遇发放地经办要求办理失业金申领业务。

       失业待遇领取地可选择驻邕或非驻邕。驻邕为在失业参保地经办机构申领失业金(即为区本级),非驻邕为在户籍地社保经办机构申领失业金(南宁市户籍除外,南宁市户籍的须在区本级申领失业金)。

 

问题十:由于用人单位不参加失业保险和缴纳失业保险费或不履行有关责任,造成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和缴纳失业保险费、不按规定履行有关责任,致使职工失业后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影响其重新就业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责任。赔偿标准为失业人员应当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一次性生活补助的2倍。

 

问题十一:职工在机关单位与企业、事业单位流动时失业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答:职工由机关进入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职工由企业、事业单位进入机关工作,原单位及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其失业保障按《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执行。

 

问题十二:刑满释放或者解除劳动教养人员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答:在职人员因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在其刑满、假释、劳动教养期满或者解除劳动教养后,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劳动教养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可以在其刑满、假释劳动教养期满或解除劳动教养后恢复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按现行规定执行。

 

问题十三: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从何时开始缴纳失业保险费?

答:我区管辖范围内的所有事业单位均应按《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在两个条例施行前已参加失业保险的事业单位,按规定继续缴纳失业保险费;按两个条例规定新纳入覆盖范围的事业单位从1999年1月起缴纳失业保险费;两个条例施行后的事业单位,自成立之日起缴纳失业保险费。

 

问题十四:企业申请稳定就业岗位补贴需要什么条件?

答:企业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

 

问题十五:申请稳岗补贴的裁员率怎么算?

答:裁员率=企业上年度裁员人数÷(企业上年度裁员人数+企业上年度末在职职工人数)×100%

       裁员人数应扣除劳动合同期满、企业集团内部调动、劳动者死亡、劳动者主动辞职、劳动者退休、劳动者违法违纪被用人单位开除等原因造成的减员人数。

 

问题十六:稳岗位补贴补贴多少钱?

答: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以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金额为准)。

 

问题十七: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是否可以不参加职业培训?

答:失业人员即将退休、伤残、怀孕、生病住院、长期患病等特殊情况需暂缓或不能参加培训者,需本人提出申请,经审批后,可以申请暂缓参加或不参加培训。

 

问题十八:领取失业金期间,社保代缴医疗帮交多少?

答:按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比例是百分之十。目前是按513.3元/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中划入153.99元/月。

 

问题十九:如果在深圳失业缴费了3年,后来转移到区,在区参保只有6个月,又失业,可以申领失业金吗?

答:转移成功,并且正常参保,累计缴费年限有1年以上,是可以领取的。

 

问题二十:我想查我的失业金领到什么时候?

答:《失业待遇证》上列有领取期限及领取金额。如证遗失:

1.记录参保人员身份证号码;

2.按信息系统内容答复:查询东软系统,查询路径:综合查询——失业人员信息查询——失业人员信息查询。

 

问题二十一:我想知道失业代缴医疗帮我交到什么时候?

答:《失业待遇证》上列有代缴医疗期限。

 

问题二十二:我想知道失业代缴医疗到账了没有?

答:按信息系统内容答复。查询东软系统,查询路径:综合查询——失业人员信息查询——失业人员信息查询——失业待遇明细——失业缴纳医疗保险信息

 

问题二十三:已经办理了失业告知,在哪里知道结果?

答:通过一门式办理的,扫描受理单号可以知道办理进度;通过网报办理的,通过网报系统查询办理结果。其中,非驻邕失业告知到一楼结果反馈领取结果物。

 

问题二十四:我想查单位是否已经为我办理失业告知?

答:

1.记录参保人员身份证号码;

2.按信息系统内容答复。查询东软系统,查询路径:综合查询——失业人员信息查询——失业人员信息查询——失业待遇明细——待遇变更信息。

问题二十五:我在别的机构交有失业保险,现在在区里失业了要领失业金,可以加上之前的失业缴费吗?

答:先将其他机构的失业保险缴费转到区里,到办理失业待遇时就可以合并计算失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