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多跑一次”——失业人员保险待遇核发

2018-07-06 阅读次数: 2253

    

昆明市劳动就业服务局政务服务清单

失业人员保险待遇核发

事项名称

失业保险待遇核发

(失业保险金及职工医疗保险)

事项编号

 

责任部门

昆明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失业保险中心

事项类型

职责性管理

承诺期限

即办

附加时限

是否立等可取

能否网上申报

是否踏勘

办理窗口

综合楼西区二楼失业保险服务12号窗口

联系电话

0871-633625280871-63362768

办理地点

呈贡新区锦绣大街昆明市级行政中心综合楼西区二楼失业保险服务12号窗口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

3.《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4.《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5.《云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11164号)

6.《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云政发〔200697号)

申请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失业人员: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已履行缴费义务累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4.在昆明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参保单位的失业人员。

所需材料

1.《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2.指定开户银行的银行卡信息;

3.享受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提供医疗保险相关信息;

4.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一份);

5.户口册或户籍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一份);

6.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复印件一份);

7.《单位职工失业申请登记证明书》;

8.经办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是否收费

收费标准

办理流程

1.申领。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在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60日内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并到昆明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失业保险服务窗口办理申领手续(注: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失业登记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延误期间的失业保险金。);

2.初审。昆明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失业保险服务窗口对失业人员提交的申领资料进行审核,并核定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及领取标准;

3.确认。现场打印昆明市职工失业保险审批登记表,失业人员确认无误后签字确认;

4.制表。昆明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失业保险服务窗口自受理之日起核发失业保险待遇,每月十五日之前申领的失业保险待遇于次月记发,每月十五号之后申领的失业保险待遇于次次月记发,每月制作次月失业保险待遇发放清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增减变动清册等相关表格;

5.复审。每月将次月发放失业保险待遇表及相关材料报送至昆明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失业保险中心进行复审;

6.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每月昆明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失业保险服务窗口为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到昆明市医保中心申报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7.发放。每月昆明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失业保险中心将当月审核过的发放失业保险待遇表及相关报表交昆明市劳动就业服务局财务处,财务处审核确认无误后交由指定银行进行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