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四项规定执行情况专项督查的通知

2018-08-03 阅读次数: 2384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3月,我厅印发了《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四项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17〕66号),“通知”执行一年来,还有部分地区存在贯彻执行不到位、监督检查不严格、检查内容不完整,情况上报不及时,甚至出现落实情况“不报告”或“零报告”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社保基金支付流程及财务结算管理,不断完善社保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制度,严格落实财务对账制度及基金日常巡查制度,省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四项规定执行情况专项督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内容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支付流程及财务结算管理规定执行情况。重点督查经办机构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的会计业务与程序步骤和审核审批手续办理会计业务事项;会计、出纳岗位与业务经办岗位及信息数据处理岗位是否严格分离;基金支付、社保待遇支付是否严格执行银行转账结算规定;是否按规定与开户银行签订社保基金账户服务协议明确各险种基金存款账户资金流向,大额支付标准和授权手续;是否严格执行业务经办、初审、复审和财务经办、审核、审批制度;是否严格履行会计监督职责和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会计对账报告规定执行情况。重点督查各社保经办机构是否按月对所有社保基金银行账户进行核对;会计、出纳是否按月对账,并与财政、银行对账;对账内容是否完整,对账是否详细,对账结果及对账依据是否合法;对账结果能否在对账报告中全面反映。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执行情况。重点督查是否严格按规定每年对社保经办机构组织一次内控执行检查评估;对检查评估中发现的违反内控行为是否提出书面整治意见及要求;对违反内控制度,导致基金被挤占、挪用、诈骗、贪污的,是否向领导及相关部门提出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建议;内控执行检查评估结果是否按时上报。

(四)社会保险基金日常巡查监督规定执行情况。重点督查各级基金监督机构能否每月对同级社保经办机构各项社保基金收支管理及财务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巡查;日常巡查内容是否全面、完整,能否及时每月上报巡查情况。

二、督查方式和时间

(一)督查方式:采取自查和重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

(二)督查时间:2018年6月30日前各州市完成自查并上报自查报告至省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2018年下半年,省厅将结合各地开展自查情况,抽调厅属相关单位工作人员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四项规定”执行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到严格执行“四项暂行规定”对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支付及财务结算,严格内部控制,有效防控基金管理运营风险和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强化基金风险源头治理,加强行政监督,实现事中、事前监督、日常监督、常态监督等管理目标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准确把握“通知”内容和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意识,明确目标任务,搞好动员部署,抽调专门人员组成检查组,统筹实施本地区的专项督查工作。

(二)周密部署,突出重点。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按照通知要求,围绕重点督查内容,按照《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四项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17〕66号)规定,明确责任分工,各司其职,做好内部协调与配合,切实检查和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督查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三)边查边改,注重实效。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加大查处力度,明确主体责任,边查边改,注重实效。对有令不行、有规不守的部门和单位领导及工作人员实行问责,并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今后,上一级人社部门要定期对下一级人社部门贯彻执行“四项暂行规定”的情况进行定期督促检查,对贯彻落实工作不力、工作不到位的地区,要进行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