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都有哪些坑?工伤保险、雇主责任险和团队意外险该如何配置?如何避坑?

2019-06-04 阅读次数: 2395

 

最近,有很多企业主以及HR问我:企业因运行成本高,不愿意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但又担心员工出现工伤,便向保险公司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以期在员工发生工伤时,用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金来折抵工伤赔偿。但不清楚工伤保险、雇主责任险及团体意外险三者之间到底有什么区别?雇主作为投保人应该如何选择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利益呢?

 

也有企业主和HR问:公司已经买到社保了,五险里面不是已经有工伤保险了吗?还要买商业险干嘛?再买商业险只是浪费钱!真是这样吗?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雇主责任采用无过失责任制,也就是只要雇员出事了,有没有错都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说得不好听点,如果哪天雇员和男/女朋友心情不好,一时想不开在公司的大楼发生点啥事了,这锅还得由公司背。

 

觉得不合理?没办法,我国国情如此,即使你真的一毛钱错都没有,被家属一闹,舆论一逼,你也得承担“人道主义责任“。这种冤枉钱花得岂不心疼?

 

今天,结合三种保险的区别、案例、以及实践经验,我将对三种保险进行详细分析,希望能对企业主以及HR们有所帮助。

 


1、三种保险的定义与区别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且工伤保险是由用工单位按照一定基数和比率向社保部门缴纳的一种社会保险。

 

 

 

雇主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保险单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应承担的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由保险人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理赔时保险公司先赔付给企业,再由企业赔付给雇员。

 

由此可见,雇主责任险是一种代替责任险,当集投保人、被保险人于一身的雇主的雇员发生人身损害的保险事故时,由保险公司代替雇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从而减轻或者免除企业的赔偿责任。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公告的规定: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团体意外险:即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以团体方式投保的人身意外保险形式,而其保险责任、给付方式则与个人意外伤害保险相同。

 

《保险法》三十九条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投保人(企业)不可能成为意外伤害保险的受益人。员工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有义务直接向员工进行赔付。

 

因此,当员工个人受到人身损害时,依法可以从企业处获得工伤赔偿,依保险合同可以从保险公司处获得商业保险金,两笔款项取得的依据不同,员工可获得“双重赔偿”,企业不能拿商业保险金折抵工伤赔偿。

 

 

很多雇主以为上述三个的功能是相同的,只要购买了上述三个保险中的一个,就能很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但事实上真的如此吗?为理解这个问题,先将上述三个保险的区别列明如下:

三种保险的区别

 

从上述对比可以看出,工伤保险、雇主责任险、团体意外险无论在性质、购买义务、被保险人列明、理赔事由和保障范围上均不相同,其唯一的相同点为上述三种保险的投保人均为雇主。

 

也正因为这三种保险的的投保人相同,所以雇主常常有错选的情况发生,尤其是很多雇主将团体意外险作为雇主责任险购买,从而造成了很大损失。

 


2、工伤保险=雇主免赔?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基金仅承担部分赔偿项目,另有部分赔偿项目企业需要自行承担!对于员工受伤所引起的赔偿,有哪些项目是工伤保险不赔偿,而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呢?我们先从工伤认定和相关赔付说起。相关详细操作实务,请点击文章《云南省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坚定实务操作梳理》

 

工伤的认定

 

 

 

 

 

工伤医疗待遇承担

 

伤残补助承担

从上述图表我们可以看出,工伤保险不赔偿、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损失主要包括如下几个部分:

1)停工留薪期待遇

2)护理费

35-6级伤残的伤残津贴

45-10级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举个例子说明:

 

比如:月工资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期为2个月,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

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70/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5000/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000*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5000*1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000*4个月)

 

合计赔偿金额:77400元,其中工伤保险赔偿47400元,余下30000元是需要用人单位支付。

 

在此情况下,若公司未购买雇主责任保险,上述30000元的赔偿均由公司自行承担。

 

综上,工伤保险作为一种强制社会保险,其赔偿范围并不能覆盖雇主的全部赔偿,在发生工伤的情况下,雇主还是要承担部分损失赔偿责任,如停工期间内护理费,伤残就业基金等,如果你拒绝支付,员工可通过法律诉讼途径获得赔偿!

 

具体工伤赔付与待遇明细,请阅读文章《2018年昆明市职工工伤待遇明细梳理》。

 

 

 

因此,即使公司为员工购买了工伤保险,也建议其为员工购买雇主责任保险,但在保额的考虑上,可以选择低保额产品,以降低公司的运营成本。且雇主责任险对事故的认定相对简单,索赔时间相对较短,而工伤则对事故认定很复杂,索赔期很长。


3、团体意外险=雇主免赔?

 

一般来说,企业主在转移员工工伤风险方面,可选择的保险产品有雇主责任险和团体意外险两种。大家通常以为,两者没有什么区别,甚至团体意外险保障更全理赔更方便,但事实真是如此吗?

 

然而,这是一个错误的认知!意外险是保险公司与员工的合同,并不能转嫁雇主的法律风险,企业只有购买雇主责任险才能真正受到保障。

 

 

 

1、团体意外险作为人身保险合同,企业虽然是投保人,但并不是被保险人,因此无权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

 

案例:“深圳市顺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628号”

 

20131015日,顺建公司因承建深圳市宝安区某某地C区,为工地工人向永城保险投保了建筑工程团体意外险,保险期间自20131016日起至20164224时止。20131026日,该工地工人杜某某在工地工作时,因被搅拌机绞伤左手食指、中指、环指及小指,在武警广东边防总队医院住院治疗,并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后双方因理赔问题引起纠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顺建公司在永城保险处购买的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身意外伤害险。人身意外伤害险指在保险期内因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由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给付给被保险人保险金的保险。被保险人是雇员,既可以由雇主为雇员投保,也可以由雇员为自己投保。该险不同于由被保险人代替雇主承担责任的雇主责任险,不能免除雇主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本案原告(顺建公司)为其雇员杜某某投保了一份团体意外伤害险,杜某某作为被保险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方有权向被告(永城保险)主张赔付;顺建公司并非合同中的被保险人,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既无权代替杜某某向被告(永城保险)主张保险金,也无权向被告主张自己作为雇主已付给杜某某的救治费用,非本案适格原告。

 

 

 

2、团体意外险属于人身保险范畴,受益人只能是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对于保险金予以抵扣。

 

案例:深圳市宝骊达物流有限公司与世强劳动纠纷案,(2016)粤03民特626

 

在该案件中,宝骊公司申请认为:宝骊公司已为被申请人购买了商业团体意外险,因此,商业保险的理赔数额,应当与工伤待遇赔偿金进行抵扣。抵扣后的余额才是宝骊公司实际支付给姚世强的赔偿数额,请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裁决。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商业保险和社会工伤保险具有不同的性质,两者在法律关系、支付条件、支付主体、适用法律等方面均存在不同。申请人购买的商业保险,属于人身保险范畴,受益人只能是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将该理赔金额予以抵扣,则变相的成为了商业保险的受益人,这与保险的性质不相符。故,即使商业团体意外险获得理赔,也不应予以抵扣。

 

 

 

综上,雇主在团体意外险中仅仅是投保人,该保险的被保险人只能是员工本身。雇主作为投保人仅有缴纳保费的义务,没有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利,也不能主张在其应承担的赔偿中对团体意外险已经赔偿的部分予以扣除。因此,团体意外险,只能是一种员工福利,并非雇主维护其自身权益的手段。

 

其次,团体意外险仅对员工意外伤害进行赔偿,除此之外都不在理赔范围内;雇主责任险的赔偿范围则大很多,包括工作时间内的工伤、误工费等。

 


4、团体意外险与雇主责任险谁优谁劣?

 

雇主责任险对于企业来讲,肯定能够将损失减到最低。虽然它的投保金额比团体险贵不少,却可以帮助企业转嫁风险、降低经营成本,甚至减少企业陷入诉讼、被罚款或被调高征收工伤保险费率的风险,从另外一个角度讲,最终减轻企业的经济负担。

 

团意险是直接给予员工的保障,让员工有归属感,是一种员工福利。具体对比如下:

 

 


 

 

 

综上,雇主责任险能够最大限度转移雇主的用工风险,将企业损失降到最低,虽然它的费率高于团体意外险,但可以免去企业承担高额诉讼费、罚款、误工费等风险,弥补工伤保险的补偿缺口,使雇主免于向雇员支付赔偿金,基本不会面临二次赔付的风险。

 

而团体意外险在法律上通常被认为是单位给员工额外的福利待遇,更多是一种员工保障。因此一旦发生意外,如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承担补偿或赔偿责任的,即使员工从意外险中获赔,仍然不能免去企业的责任。在意外伤害保险金之外,被保险人或其家属还可以要求其它的赔偿。

 


5、三种保险的配置与建议

 

从前文分析可以看出:工伤保险是一种强制保险,虽然强制购买,但是其不能覆盖雇主应该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如果仅仅是购买了工伤保险,在发生工伤事故的情况下,雇主还是要在法律的范围内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尤其是当受伤员工被鉴定为5级伤残的情况下,仅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项,雇主自己要承担的赔偿为员工的50个月工资(如果以员工工资5000元每月计算,则该项赔偿也已经高达25万元),更不用说还有其他如停工留薪补偿等费用。关于工伤赔付与待遇,请阅读文章《2018年昆明市职工工伤待遇明细梳理》。

 

如果雇主在为员工投保工伤保险的时候并未按照实际工资投保,而仅仅是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投保,则实际工资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仍然要雇主自己承担,赔偿金额变得更多,雇主的负担也水涨船高。

 

企业保险配置金字塔

 


从金字塔可以看出,根据我国《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强制要求企业必须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根据企业的用工情况,其工伤保险、雇主责任险和团队意外险的配置建议如下:

 

1、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企业为员工参保社会保险系法定义务,具有法定强制性。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将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工伤保险并不能完全转嫁雇主的法律责任,部分赔偿责任特别是评残为五级以上的,用人单位还需承担大部分的赔偿责任,如停工留薪期待遇、护理费、5-6级伤残的伤残津贴、以及5-10级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因此雇主责任险可作为工伤保险的补充,转嫁此部分风险。

 

3、雇主责任险可视为员工福利计划的一个组成部分,用来提高员工福利,为企业留住人才。

 

4、雇主责任险是商业保险,手续较工伤保险简单,赔付速度快,有助于减少矛盾摩擦。

 

5、雇主责任险可覆盖不能参加工伤保险或未能及时参加工伤保险的实习生、试用期员工、返聘退休人员。

 

6、雇主责任险保费可进企业生产成本,不挤占企业费用,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公告的规定,其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7、团体意外险作为是一种员工福利,可以作为雇员日常工作生活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的保障,只是不包含员工工作期间发生的意外和职业病的保障。

 

8、无论配置哪一种保险,企业仍然需要签订合同,购买工伤险,降低企业的用工风险。

 

 

 

管理学大师德鲁克曾指出:“人是企业最有价值的资产”。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不仅仅是法律的强制要求,更能体现企业对员工的重视和尊重,只有员工具有了安全感和归属感,才能为企业创造更大的价值。

 

因此,笔者建议:企业应依法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如企业受运行成本等因素制约不能购买社会保险的,也应积极购买商业保险为员工提供保障,而商业保险首选应是雇主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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