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随迁子女可以在禅城区参保 怎么办理参保!

2021-10-20 阅读次数: 1239

一、参保对象


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01


其父母一方在本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满1年且在本区处于参保缴费状态,或者父母一方为本区户籍并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

02


学龄前或者符合本市招生政策在中小学就读(含未满7周岁的或者因身体状况需要并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适龄儿童、少年)。

03


已在外地(含港、澳、台)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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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理地点



01

父母一方为本市户籍并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到符合条件的父母一方户籍所属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办理。

02

父母双方均非本市户籍的,到符合条件的父母一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办理。

03

父母一方在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参保的,可选择父母户籍地、居住地或工作地作为参保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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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报资料


  • 《佛山市禅城区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申报审批表》(一式两份)。

    3周岁及以上入读幼儿园、九年义务教育、普通高中阶段,可享受与户籍居民同等参保财政补助的随迁子女,提供的申报表需学校(幼儿园)加盖公章确认。

  • 随迁子女的《居民户口簿》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和复印件。

  • 符合条件的父母一方的身份证(或佛山社保卡)原件和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参保证明。

    提供的《居民户口簿》不能证明参保子女与符合条件的父或母关系的,还需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1.由亲生父母抚养的提供参保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

    2.由符合条件的继父或继母抚养的,提供证实继父或继母与参保子女存在关系且生效的法律文书;

    3.由符合条件的养父或养母抚养的,提供《收养登记证》(限于在14 周岁以下被收养的子女)或《收养公证书》(限于在14 周岁以上被收养的子女)。

    不能按上述要求提供证明父(母)与参保子女关系的,须提供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

  • 随迁子女或父母一方的佛山市社保卡(其中光大、招商、平安、兴业银行社保卡因不支持网上签约暂不能使用)或佛山市内开户的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活期存折(借记卡)原件和复印件。

  • 随迁子女属于7周岁及以上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需提供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准延缓入学或休学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