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丽水市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购买商业 健康保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8-10-23 阅读次数: 2981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发挥商业保险公司对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作用,防范和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风险,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关政策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62号)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全民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17〕70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其个人账户历年累计结余4000元以上部分,可用于本人及父母、子女和配偶购买指定商业健康保险;不足支付的,按相同价格待遇由参保人员自行出资购买。首批推荐产品见附表。

二、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要根据全市统一部署做好个人账户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相关工作。个人账户购买商业保险的资金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统一与各商业保险公司结算,并按规定与各县(市、区)清算。

三、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实行。


附件:首批个人账户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推荐产品目录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7月4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附件

 

 

个人账户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推荐产品目录

 

 序号

公司

产品全称

险种

期限

保障疾病范围

投保年龄区间

 
 

1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1年期

恶性肿瘤等30种重大疾病

0-65

 

2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重大疾病家庭保险计划

1年期

恶性肿瘤等48种重大疾病

0-60

 

3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大疾病保险

1年期

恶性肿瘤等25种重大疾病

0.5-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