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没签劳动合同!你有权拿双倍工资么?

2019-12-27 阅读次数: 1747

作为维护自身权益的有力证据,书面劳动合同已经受到越来越多的劳动者的重视。


按照法律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应当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可是如果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没有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案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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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米某自2013年1月8日被某公司录用,该公司安排米某在文秘岗位工作。


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仅口头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月工资为1200元,如果试用期间表现优异可转为正式员工,转正后每月工资为2000元。


当年4月10日,米某接到公司的书面通知,要求其离职。


米某表示不能接受公司的决定,因此拒绝在通知书上签字。此后,米某多次要求上班均被拒绝。


米某认为,既然没有劳动合同,那么就应该视为试用期不存在,他就应该作为公司的正式员工,享受每个月2000元的工资待遇。但是他实际领取的工资不足2000元,因此,米某到石家庄市新华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该公司支付其1月份的工资差额以及2、3月份的双倍工资,并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现在越来越多的劳动者开始重视劳动合同的签订,但是,试用期内究竟应不应该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还有很多劳动者弄不明白。”


石家庄市新华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 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表示,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而《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也明确: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在本案中,米某在该公司处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对米某提出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予以支持。



据悉,庭审中,米某出示了其2013年1月份至3月份工资发放表等证据,证据显示该公司已足额支付其2013年1月至3月工资, 且月工资为1485元,不低于石家庄市最低工资标准每月1320元。


裁决结果

要求该公司给付米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042.86元,同时与米某补签书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