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1-20 阅读次数: 2832
专家解读:
说明:以下内容根据省厅门户网站2012年06月13日“《工伤保险条例》及实施办法解读”内容整理。
问:什么是工伤保险?
答: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其遗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问:什么是《工伤保险条例》?
答:《工伤保险条例》是2003年4月16日经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4月27日由温家宝总理签署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针对建立我国广大职工工伤保险制度的专门立法。
问: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有哪些亮点?
答:一是将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改为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二是将事业单位职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三是将职工上下班途中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认定范围;四是将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费用列入工伤基金支出项目,为探索建立工伤预防、待遇补偿和工伤康复“三位一体”的新型工伤保险制度奠定基础;五是依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将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和第三人侵权伤害,用人单位和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的情况下,明确规定由工伤基金先行支付;六是缩短工伤认定时限,建立快速工伤认定工作机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的时限由60天缩短为15天。
问:我省去年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已将国有集体企业的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请教您一点,什么是老工伤人员,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后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老工伤人员,这是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改革过程中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由于工伤保险制度的实施是将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工伤事故的工伤职工纳入工伤保险制度保障,用人单位参保之前发生工伤的工伤职工,其符合享受政策规定的待遇仍由用人单位支付的情况称为老工伤人员。为了明确界限,全国已统一将《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实施之前发生工伤的工伤职工,其所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后,没有将其待遇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工伤职工,为了在政策上对其身份进行甄别,将其称之为老工伤人员。经审核确认的老工伤人员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为: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配置伤残辅助器具费、工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旧伤复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
问:如何理解新《条例》第一条有关宗旨的规定?
答:首先是为了保障工伤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其次是为了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事业的发展;第三是为了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三者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
问:那么如何理解工伤保险实行无责任补偿原则?
答:无责任补偿原则也称无过补偿原则。主要是指职业伤害责任无论属于雇主或者第三者本人过失造成的,受伤害者均应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实行无责任补偿原则,是社会工伤保险区别于雇主责任保险的的主要标准。在雇主责任保险制度下,如果工伤雇员负有事故责任,而雇主不负事故责任的,受伤者得不到补偿,无责任补偿原则和社会化原则的确定,推动了雇主责任保险向社会工伤保险的转变。
问: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应当承担哪些责任?
答: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问: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我省的《实施办法》有何特点?
答:我省出台的《办法》将《工伤保险条例》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相关条款作出明确规定,通过三项举措提高工伤职工待遇。一是建立快速工伤认定机制。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认定时限由原来的60天缩短为15天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有利于保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二是建立工伤认定申请驳回程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发现已受理的工伤认定案件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驳回工伤认定申请。三是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聘用的职工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具备用工主体的发包方为工伤认定决定中的用人单位。福建省《实施办法》除将《条例》授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事业单位纳入工伤保险等制度作出明确规定外,还创建多项举措推进规范管理。如程序上创建工伤认定驳回程序、参保生效时限上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报送人员情况表和人员增减明细表的次日为参保生效日期;工伤认定主体方面,明确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承包建筑、矿山等工程的,其具备用工主体的发包方为工伤认定决定中的用人单位等。一年多的实践证明,我省贯彻新《条例》的谋划积极,措施有力,效果很好。据不完全统计,去年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中,执行新的工伤认定范围,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上下班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被认定为工伤的有2413件;严格按照15天时限作出工伤认定的有5360件;职工因工死亡人数436人,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平均每人提高26万元,与原《条例》规定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对比,合计增加的待遇总水平达到9800万元;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和住院伙食补助费、异地就医所需交通食宿费等执行新《条例》后改由基金支付,累计减轻企业负担的费用达到4500万元。“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工作主要取得三项成效:一是“老工伤”人员的资格确认工作基本完成,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基本建立“老工伤”人员信息档案;二是落实省级补助重点统筹地区和以奖代补资金2.6亿。省财政的第一批专项补助资金已于去年9月底前下拨各地,今年的第二批资金也即将下拨; 三是各统筹地区“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经过资格确认的待遇支付工作平稳有序推进。截止去年底,全省共有15719名国有集体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圆满完成了国务院交给我们的光荣使命,从制度上为老工伤人员做了一件大好事。
问:省外企业因安装业务在本省,并在本省雇佣工人安装机械,在安装过程中工人受伤,员工未参保,工伤认定管辖由工伤事故发生地统筹地区人社局进行认定是否有法律依据?
答:您提的省外企业安装业务在本省,并且雇佣工人安装机械,是临时性的还是阶段性的?还有省外企业安装业务是由分支机构还是临时派人在本省,如果是临时派人在本省承担的临时性安装业务,应由外省企业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如果是外省企业在本省的分支机构,如在本省的建筑施工项目,该建筑施工项目在本省招用的工人安装机械中发生事故,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4号)第三条规定、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设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劳社文〔2007〕254号)第五条以及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的规定,应由项目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
问:工伤职工享受长期工伤待遇,享受期间用人单位中断缴费的,工伤职工是否仍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答:工伤职工享受长期工伤待遇,如果该工伤职工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话,其享受的待遇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受单位中断缴费的影响,可以继续享受。
问:请问参加工伤保险个人要怎么缴费?
答:工伤保险费是雇主缴纳,个人不缴费。这是工伤保险区别于其他社会保险项目的标志。由于职业伤害是在和平过程中发生的,工人为生产单位创造财富付出了鲜血或生命,由雇主负担全部保险费,是完全必要和合理的。工伤保险的特点是:一是强制性;二是带有赔偿性,保障与赔偿相结合;三是实行无责任补偿;四是待遇优厚,工伤待遇比非工伤待遇高;五是个人不缴费;六是补偿与预防、康复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