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出台非户籍人口落户工作方案详解

2017-04-06 阅读次数: 2890

为全面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大力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实现天津市非户籍人口市民化,市公安局牵头组织市有关部门共同拟定了《天津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于2017年3月2日印发执行。《方案》围绕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目标,其中涉及公安机关职责任务有六项。

 一是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经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天津市已于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了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天津市居民户口。目前,全市公安机关在办理户口登记时,“户别”栏统一登记为“家庭户”或“集体户”,不再填写“农业家庭户”或“非农业家庭户”。天津市户籍居民凭个人意愿到公安机关换领新的《居民户口簿》;未换领的,原《居民户口簿》也可以继续使用。

二是全面放开天津市户籍人口迁移限制。2017年1月1日实行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后,天津市全面放开了户籍居民的户口迁移限制。对天津市户籍居民因搬迁、投靠等原因,需要将户口迁移至天津市其他行政区合法稳定住所,手续齐全的,可以到迁入地公安人口服务管理中心或有户籍窗口的派出所当场办理,取消了具有合法稳定工作的条件限制。目前,该项政策已在各区平稳推进。

三是全面落实普通高校录取学生户口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按照天津市户籍管理规定,天津市普通高校新录取学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学校所在地;毕业后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或迁入合法稳定就业地。近年来,市公安局积极推进户籍管理“放管服”改革,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办事流程,进一步方便高校入学新生和毕业生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四是加大人才引进力度。放宽急需专业的大专毕业生和在天津市院校毕业的外地生源在津就业落户条件,允许毕业两年后将户口迁入天津市。目前,为贯彻京津冀“一体化”战略部署,关于放宽京冀地区成建制企业迁入天津市职工落户条件、放宽对外省市生源天津市高职院校毕业生在津落户的毕业时限等政策也正在研究论证之中。

五是调整非户籍常住人口在津落户政策。对因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事实收养等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市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已于2016年11月24日印发了《天津市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并出台了《天津市公安局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工作规范》。截至目前,已解决无户口人员2085人。对夫妻投靠,市公安局从2017年1月1日起,取消夫妻投靠年龄限制,并将结婚年限条件由10年降为3年,下一步还将对父母投靠子女的政策进行调整,并对历史遗留的因支援国家建设等原因将户口迁出天津市,现返津居住多年申请落户等问题,研究出台解决意见。

六是优化居住证积分落户制度。下一步,按照区域差别化落户政策积极提请进一步提高滨海新区、武清区、宝坻区、宁河区、静海区、蓟州区落户的积分分值,引导人口合理分布;市相关部门将根据天津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非户籍人口落户需求,进一步研究调整积分项目和分值体系。

《方案》还就加强支持非户籍人口市民化的财政保障、加快支持非户籍人口市民化的城市建设用地增加和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进城落户农民“三权”维护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完善支持非户籍人口市民化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等方面提出了贯彻实施意见。下一步,市公安局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推进配套改革任务的夯实落地,推动改革成果更多更好地惠及广大民众,努力让老百姓拥有更多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