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江西省失业补助金发放对象、标准

2021-11-24 阅读次数: 1128

一、阶段性失业补助金发放对象

失业补助金保障范围为2021年1月1日之后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之前已受理、享受期未满的人员可继续按照2020年失业补助金政策规定享受至期满为止,已申领享受人员不得重复申领。

二、如何办理补助金

1. 失业人员可向参保地的失业保险待遇经办机构窗口现场申领,也可通过赣服通APP,电子社保卡渠道(所有已开通电子社保卡的APP、小程序、公众号)、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等申请。

2.失业保险待遇经办机构线上或线下受理、审核。

3.审核通过后,按月发放失业补助金。

所需材料:申请人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补助金发放期限及标准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由参保地按照每人每月1000元发放失业补助金,申领期限不超过6个月;对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参照参保地城市低保标准,按月发放不超过3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

四、经办机构受理期限

2021年度失业补助金的受理期限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逾期将不受理。对2020年度已受理、享受期未满的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可继续按原政策享受至期满为止。鼓励各地根据就业工作需要,按规定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失业补助金审核发放程序和其他申领条件按《关于做好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有关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发〔2020〕23号)文件规定执行。文件全文如下:《关于做好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明确失业补助金政策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五、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将提高

自2021年10月1日起,建立失业保险金与最低工资标准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各地失业保险金标准按适用区域最低工资标准的90%确定,失业保险相关待遇标准同步调整。

适用区域划分按《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赣府厅字〔2021〕5号)文件规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新文件出台后按最新文件规定执行。文件全文如下:

江西省调整最低工资标准(2021年4月1日起执行)

另外,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自2021年5月1日起,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失业保险总费率1%,其中用人单位费率0.5%,职工个人费率0.5%,延长阶段性降低费率的期限至2022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