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2-24 阅读次数: 6188
因拒绝春节期间携带电脑回家工作,上海某咨询公司的小张被开除。经劳动仲裁,小张获赔19.4万元,公司不服起诉。近日,上海浦东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应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19.4 万元。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后被驳回。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可见,这家公司未经协商,强行要求员工春节期间携带电脑回家工作,是一种强制加班行为,明显违反了劳动法。特别是,公司以员工拒绝春节期间携带电脑回家工作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侵犯了员工的劳动权益。劳动仲裁和法院判决均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为员工讨回了公道。
事实上,为了规范加班行为,除了劳动法,中央和国家层面也作出了相关规定。2015年4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其中明确要求:“切实保障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并依法足额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可见,企业加班必须征得员工同意,否则员工有权拒绝加班。同时,先要保证加班合法,再依法兑现加班费,两者不可偏废。
然而,员工回家过年拒绝带电脑工作被开除,表明劳动法并未得到有效执行。正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一些对加班有刚性需求的企业,热衷于钻政策的空子。最典型的例子是,国内一家知名通信企业,曾与员工签署了一份“奋斗者协议”:“自愿放弃所有带薪年休假,自愿进行非指令性加班,自愿放弃产假和婚假。”很显然,这份所谓的“奋斗者协议”实际上是一份“加班协议”,更是一份“违法协议”,员工理应依法抵制。
换言之,员工春节拒加班被开除,再证劳动权益困境。这显然值得有关部门反思。对于企业加班行为,要协商更要监管,莫让违法加班侵占劳动者的节假日福利。首先,我们呼吁企业要以人为本,从敬畏和尊重生命的角度出发,叫停无节制的加班加点,保障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同时,对于合法加班,应及时足额兑现加班费。特别是,劳动保障部门及工会,应对企业的加班行为进行有效的规范和监管,提高违法成本。